食品科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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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科学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规章制度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是提高学校办学水平的基本条件,是衡量学校办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进一步优化教学、科研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实验室不论用何种经费建设,都要按照学校统一的制度实行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的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科研项目实施计划, 保证完成实验教学、科研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和科研水平,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第五条 以教学工作为主的实验室应结合实验教学,按照实验大纲的要求组织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同时要努力挖掘潜力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 努力使实验室成为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培养的重要基地。

 

第六条 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实验条件和工作环境,以保证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

第七条 实验室应在时间、项目和空间上向师生开放,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的同时,充分发挥技术和设备优势,对外开展服务,进一步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实验室的建制


 

第八条 实验室新建、合并、调整、撤消,由学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学校正式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原则:加强基础,发挥特色,整体优化,资源共享。确保实验室的结构合理和布局科学,提升创新型人才培养的实力。

第十条 实验室设置的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等物质条件。

(三)有一定数量和配套齐全的仪器设备。

(四)有符合条件的管理队伍。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三级建设机制:属校核心课程范畴和校主要特色学科研究方向,原则上建立校级实验中心和研究院;属院核心课程和院主要特色研究方向,建立院级中心实验室和研究所;仅为本专业实验教学、科研服务,又与其他专业难以实现资源共享的实验教学、研究单位,成立专业实验室或研究室。

第四章 实验室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履行全校实验室的管理职责, 并协调有关工作。各学院应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

第十三条 校级、院级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推荐,学校审批并任命。专业实验室主任由专业所在系的正 (副) 主任兼任, 学院审批, 并报人事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为主的管理模式。学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建设、改革和管理负责。

第十五条 实验室主任应由政治觉悟高,有较好的专业理论修养,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 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或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按《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中心)实验室主任职责》履行其工作职责和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是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方面,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努力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努力创造良好的实验环境。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 做到实验室整洁卫生, 家具、 仪器设备布局合理; 仪器设备保持完好状态,同时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实行二级管理。实验室要严格物资管理,做到进货有登记,出库有签字。具体做法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规范的实验室工作档案制度。按高校基础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和我校有关规定做好整理、分类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的基本信息收集管理制度。根据学校对实验室基本信息的要求,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度。学校有关部门对实验室管理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实行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运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等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实验室要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规则

 

一、实验室是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的场所,所有实验室工作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则。

二、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实验技术,熟练掌握教学实验的原理、方法、操作规程及相关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和保管的规章及方法。

三、实验室应有专人负责做好仪器设备的保管、维护,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

所有仪器设备都要登记建帐,做到帐物相符。

四、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实验材料,遵守操作规程,保持实验室清洁,按环保有关要求处理污物和废液。

五、 使用大型、 精密仪器设备, 必须先经过技术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机操作,使用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按规定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六、校外单位到实验室做实验或联系工作,需事先到实验室主管部门办理手续。凡到实验室做实验或使用仪器设备者,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统一安排。

七、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外借或私自用于为他人作有偿服务,不得擅自将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特殊情况必须经实验室主任和主管院长的批准。

八、使用实验仪器、设备,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学校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

九、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任何与实验无关的物资,不允许存放个人杂物。

十、要严格遵守安全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并要做好交接班工作。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制度

 

为了规范实验室的管理,加强实验教学与各项管理信息的互通,实现实验系统的动态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1、实验室的基本情况:

实验室名称、批准建制文件、面积、检查评比及评估情况等

2、实验室的沿革、特色方面:

实验室创建历史、人才培养方向、教学科研特色及取得的成果、目前在国内同类院校中的水平;实验教材的建设;实验教学改革进程与改革方向;实验室资产利用率等。

3、实验教学基本信息:

实验教学管理文件、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卡片、实验考勤、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进度计划、典型实验报告和其它执行情况等。

4 仪器设备信息:

各类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使用记录、功能开发及效益、维修记录、更新情况,利用率和完好率。

5、实验人员基本信息: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实验室专职人员情况、人数统计、组成、结构及变动情况。

6、各类其它信息:

与实验室建设规划、管理制度、工作计划、有关论文、鉴定资料,会议交流资料、奖惩材料等。

二、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1、基本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是实验室的一项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实验室工作的专兼职人员都有义务向信息管理员提供信息资料。

2、实验室工作人员在实验室日常工作中,应及时填写各类记录、各项管理表格,收集各种信息。

3、实验室人员应做好工作日志记录,以利于人员考核材料的积累,尤其是实验室活动记录,为基本信息收集提供原始依据。

三、基本信息的上报及管理

1、学校实验室有关基本信息分为二级管理,学校由教务处归口管理,专人负责,定期整理统计。

2、实验室必须于每学期末对基本信息进行整理统计,填报有关报表,及时上报。

3、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后,按有关要求,分类汇总,妥善保管,按档案管理要求分别报学校档案室和教务处。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注意能力培养,着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推行素质教育。要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并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和质量。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必须贯彻“巩固、深化、提高、发展”的教育方针,教学与研究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树立严格、严谨、严肃、科学的工作作风,努力实现实验手段现代化。

第四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业务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业务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积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配合教研室编写和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准备好实验仪器设备及材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实验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六条  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吸取科学技术和教学改革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逐步探索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通过实验注重培养学生科学实验的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引导学生掌握实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完成研究生和高年级学生在实验室进行科学研究和毕业设计的实验,主动接受和配合教师搞好科研工作,协调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关系,并通过科研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促进实验室建设。

第八条  积极开展校内外技术协作以及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利用现有的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加强实验室与社会各部门的联系,开展学术、技术的交流活动,增加实验室的活力。

第九条  积极做好实验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材料)的购置、管理、使用、维修、改进等各项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努力使用和开发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功能,实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资源共享。

第十条  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挖掘自己的技术和设备潜力。

第十一条  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建设、管理的工作制度,使各方面工作有章可循。加强对实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加强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和教学、科研任务制定近期和中、长期规划。坚持当前和长远相结合,需要和可能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必须由有关院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学校要重视实验室的建设,特别是基础课程实验室的建设,校(院)两级通过开展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有偿服务等建设实验室,以保证实验教学等任务的完成。

第十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贯彻全校一盘棋的思想,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实验尽可能建立通用实验室,以便更好地发挥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新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还要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保证正确使用仪器设备。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六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校级管理;在学院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实验室主任负责院级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实验室主任应选拔实验技能强、热爱实验室工作、有较强组织管理能力的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由学院提名,学校任命或聘任,业务上受教务处领导。各实验室还应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相对稳定,如需变动,必须认真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实际情况建立如下规则、制度:

(一)学生实验守则;

(二)实验教学规程;

(三)实验室安全制度;

(四)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六)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七)与实验室建设有关的其他制度。

第十九条  加强实验室经费管理,根据实验需要提出实验用品计划;实验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购买非实验用品。

第二十条  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评估分为对实验课质量评估和实验室工作评估,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实验室工作业绩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研究改进实验室管理工作,对在实验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是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实验室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拟定年度实验经费预算的分配方案,审查并实施仪器设备购置计划。

(二)了解实验课开出情况,努力改善实验条件。

(三)编制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

根据批准的计划,了解使用单位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做好订购、适量储备和供应工作。

检查投资效果,负责仪器设备完好率的年终统计编报工作,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监管工作。

(四)组织拟定和完善实验室建设及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组织全校性实验室工作总结、经验交流等活动。

(五)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帐、卡、物管理及统计,以及仪器设备的外借、修理、报废、事故处理和全校仪器设备的调拨、调配。

(六)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备,做好各院、系、直属实验室实验人员编制的核准、编制办法修订等;实验人员队伍培养和建设、业务考核和职务的评审、聘任工作。

(七)协助校安全生产、保卫、卫生防疫等部门,作好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职责

(一)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教学、科研及技术信息、对外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有权调整室内人员的工作、调配仪器设备的使用。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学院领导,其职责主要是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全院各实验室的工作。为便于领导和有利于学科发展起来,学院副职领导可根据具体情况兼任实验室主任。

(二)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三)根据本实验室的经费情况提出使用安排意见;

(四)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工作任务;

(五)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六)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关心本室人员的生活和学习,制定岗位责任制度,负责本实验室专职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考核工作。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六章  实验技术人员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实验技术人员(包括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要职责分明,分工合作,团结一致,热爱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应积极认真完成各项任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实验和科研的骨干力量,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室的仪器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维护、保管等技术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二)制定有关实验的规程以及常用仪器的规则规程,参与编制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

(三)掌握各项实验的基本原理、方法和步骤;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使用,掌握常用材料、药品的性能,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四)认真作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负责大型仪器、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整理数据、制作教具、模型等工作。

(五)协助教师指导学生实验。通过试讲预做并经过实验室主任批准,要独立指导学生实验。

(六)认真执行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完成实验任务。

(七)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卫生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职责:

(一)在实验技术人员的配合下确定实验方案,编写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考核实验成绩。

(二)掌握实验原理、方法和步骤;会同实验技术人员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解决实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三)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改进和自制实验装置。

(四)模范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主任领导,尊重管理人员职权。

(五)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也应行使实验技术人员相应的职责。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早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二十七条  对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二十八条  要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化学危险品的购买、储存、使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对于实验中所使用的有害物质应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其它要求参见《实验室安全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程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 规范实验室管理, 使实验室更好地为教学、 科研工作服务,根据国家教委有关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标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实验室档案的内容

1.实验室管理和建设部分:

上级有关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文件;实验室设置及主任任免文件;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表;实验室建设计划申报材料;实验室评比、总结材料及证书;实验室各类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专职人员工作日记;实验室工作计划;活动记录;人员考核记录;培训计划及实施情况;研究论文、成果鉴定证书;实验技术开发及自制实验仪器设备图纸和验收报告;实验室安全记录等材料。

2.实验教学部分:

课程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考核办法及试卷。典型的实验报告;学生实验成绩登记表;开出实验记录;有关实验教学的记录报表等;实验教学方法研究(论文)、文字材料等。承担有纵向及横向课题的相关实验室,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要妥善保管,定期存档。

3.实验室仪器设备部分:

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帐(卡)技术资料;维修使用记录;借用登记记录;消耗材料领用记录;仪器设备的购置报告;仪器设备报废调拨单;大型仪器设备的论证报告;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订货合同;安装验收报告;使用、检修、标定、故障记录等。

二. 实验室档案的管理

1.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是实验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类实验室。新建实验室要及时建立工作档案。

2.根据实验室工作档案的内容,有关的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教师和管理、研究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作好有关材料的收集和事项记录,并提供给档案管理人员。

3.各单位要有专人(或兼职)负责工作档案的管理工作。

4.各单位对工作档案的内容进行编目整理、归档保存。如需借阅应办理手续,并及时归还。

5.撤并的实验室及时做好工作档案的移交,保存工作。

6.关于设备档案的归档要求和管理按设备处有关规定执行。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中一项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加强实验教学是提高现代高等教育质量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根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应当不断吸收当代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及时更新实验内容,深化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实行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

第二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四条  教务处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安排,下发学年《教学计划》,明确课程的实验教学任务。各学院、部应根据《教学计划》和《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实验教学进程。

第五条  实验室主任安排好实验课报主管院长审批,由教务处复核后下发。

第六条  实验教学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表进行,不得随意减少或增加。

第七条  实验项目卡片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

第八条  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必须做好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对新上岗的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进行试讲、试做,并经实验室主任认可后才能上岗;对新开设的实验则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试做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出实验。

第九条  基础课和专业技术基础课实验要求分别实行一人一组和二人一组进行实验,某些实验不能一人(或二人)一组完成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定期开展实验教学法的研究和实验教学体系改革的探讨,并做好教研活动记录。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实验课是学生的必修课,不得免修。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学进度表。实验教学进度表要在实验前的一周,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实验教师要在课前写好教案,并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实验项目和学时不得随意变动,需要变动时,应由系或实验教师提出,经院主管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变动。学生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教师应检查学生预习情况,没有按规定进行预习的学生不允许做实验。

第十三条  学生第一次到实验室做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在实验过程中,对违反操作规程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该生此项实验按不及格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重写。

第十五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对无故缺课者除责令补做,并酌情对考核成绩扣分,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六条  实验教学检查是为了全面了解实验教学质量,及时解决实验中存在的问题,推进教学方法改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措施。各学院除加强日常检查外,每学期要进行一次期中教学质量检查,并将书面总结检查情况交教务处,学校将组织有关督导对部分实验室进行抽查和评估。

第四章  实验教学指导教师职责

第十七条  教师在实验课前应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选用或写出实验指导书,认真设计、准备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药品的有效性,预先试做、试测,保证实验课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指导实验应严格要求,加强检查。实验进行时,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解答实验中出现的问题,实验要充分利用时间,不得提前下课。学生实验完成后,教师应进行实验小结,并仔细批改实验报告。

第十九条  上实验课时,教辅人员必须到位,实验前应做好各项技术准备工作,实验结束时应检查验收仪器设备及试剂药品,如有损坏、遗失要及时处理,并对仪器、设备进行保养。

    第二十条  对实验课应严格考勤。在实验时要求学生爱护公物、仪器设备,注意安全,保护环境卫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实验结束后,根据学生实验情况给予实验成绩。

第五章  学生实验守则

第二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到指定的实验室上实验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二十三条  进入实验室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纸杂物。

    第二十四条  实验中要认真观察实验现象,精心操作,认真记录各项测试数据,独立分析,原始实验记录真实完整,不许抄袭他人(组)的实验数据,不允许擅自离开操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注意节约用电、用水及其它消耗材料。

    第二十六条  实验中要注意安全,如发生事故要保持镇静,迅速采取必要的措施,要立即报告指导教师。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应主动报告指导教师,按情节轻重,结合本人认识态度做出赔偿。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完毕,认真清理实验器材,将仪器恢复原状,搞好室内卫生,关闭水、电后,经实验中心人员或请指导教师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中心。

第二十八条  学生要进入开放实验中心做自行设计的实验时,应事先和有关实验室联系,报告自己的实验目的、内容和所需实验仪器,经同意后,在实验中心安排的时间内进行。

第二十九条  因故补做实验,需经有关教师和实验中心主任允许,方可按预定时间、地点进行实验。

 

第六章  实验考核

第三十条  实验室应统一规定实验成绩的合理评定方法,实验指导教师要遵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基础课、专业技术基础课、专业课的实验课成绩,要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动手能力和完成实验报告的好坏情况,综合给出成绩。并可根据本门课程的学时多少,可按10%-20%的比例记入本门课程的成绩中。实验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带补做实验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课成绩管理办法(修订)

实验教学是教学过程中十分重要的教学环节,通过实验可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了进一步发挥实验课的作用,提高实验课的质量,使学生对实验课有足够的重视,特制定如下实验课成绩管理办法:

1、实验课不论其是否单独设课,都采用实验课成绩独立考核、实验课成绩独立管理的办法。

2、单独设课的实验课,实验课成绩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定,考核不及格者,必须进行重修(重考),并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入学籍处理。

3、非单独设课的实验课,采用百分制单独进行考核,但不单独作一门课程成绩,应与该门课程理论考试部分合计一门成绩,一般按实验学时占课程总学时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课成绩考核不合格者,不论其课程总成绩是否合格,都需要单独进行补考。

4、学生实验课成绩须有任课教师、实验室主任鉴定方可生效,成绩单在实验结束一周内报院,由教务秘书统一报教务处。

5、各院应制定相应的学生实验课成绩考核办法,考核项目包括操作、笔试、提问、出勤、实验报告等,各院实验课成绩考核办法应交教务处运行科、实践教学科备案。

6、各院实验室必须严格把关,严格考核。对学生实验成绩考核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若发现舞弊者将严肃处理。

7、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8、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实验守则

1、参加实验的学生必须按时到实验室上实验课,按指定的席位操作,不得迟到早退。迟到10分钟,禁止实验。

2、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不喧哗,不吸烟,保持室内安静、整洁。

3、学生实验前要认真阅读实验指导书,接受指导教师的提问和检查。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使用仪器时,应了解其性能和操作方法。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进行操作。

5、应认真记录原始数据,填写实验报告,及时送交实验报告。

6、不准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和室内的其它设施。

7、实验中发生事故时,要保持镇静,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8、损坏仪器设备、器皿、工具者应主动向指导教师报告,由指导教师根据情况进行处理,需要赔偿的应写出书面报告,填写赔偿单。

9、实验结束,将实验结果交实验教师检查,合格后,清理仪器设备,清扫场地,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10、实验完毕后,应按时写出实验报告,交指导教师审阅,不交者,该实验无成绩。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修订)

为贯彻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精神和规定,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实现实验室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原国家教委有关档案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我校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一、实验室设专人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分类编号、存档等工作。

二、实验室档案的收集范围

1.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类

(1) 国家及国家教育部与各部委、省教育厅和省(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市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文件及规章制度;

(2) 学校有关实验室发展建设与改革等文件;实验室建设计划总结材料及检查评比文件材料;

(3) 实验室建制审批(含实验室建立、撤消、合并、调整等)文件;

(4) 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其执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与处理结果;

(5) 实验室评估、评价的有关材料;

(6) 实验室年度工作总结等。

2.实验室机构与人员管理类

(1) 实验室机构设置及干部任免文件材料;

(2) 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表;

(3) 岗位职责与人员分工的有关材料;

(4) 人员考核办法及有关考核材料;

(5) 人员培训计划及实施记录;

(6) 专职人员岗位日志。

3.实验教学与科技活动类

(1) 实验教学大纲、教材、讲义、实验指导书;

(2) 实验教学工作量统计;

(3) 实验授课计划及教学课程表及循环表;

(4) 实验教学课、题目(项目)卡片;

(5) 每学年度实验教学计划安排表;学期、年度实验开出情况表;

(6) 实验课考试或考核办法,成绩、试卷;

(7) 实验室科技活动的文件材料(如:设备自制、论文、科研成果、获奖证书等)。

4.仪器设备类

(1) 上级有关仪器设备的政策、业务管理工作等文件;

(2) 本校仪器设备的各项规章制度;

(3) 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经费分配方案等材料;

(4) 仪器设备的账卡,设备报废、调拨报告和批复;

(5) 申购报告、计划、论证报告;上级领导下达的准购批示;

(6) 仪器设备的订购合同,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

(7) 仪器设备的使用、检修及事故记录;

(8) 仪器设备在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材料;

(9)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一切技术资料,如:开箱验收记录、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运行记录、随机的全部资料等。

5.实验室用房及环境条件的各项技术资料。

6.其他关于实验室方面有保存价值的材料(含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实验室要有防火、防潮、防盗及防止损坏的措施与制度。

四、实验室的一些档案材料如学校档案室需要,应交校档案室保管。

五、单位或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借阅其有关档案资料者,均按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查阅或借用手续并按时归还。

六、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负责职能范围内有关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

七、附则:

1.本制度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解释;

2.本制度由下发之日起试行。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

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制度的有关通知》精神,以及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要求,为规范统计行为,提高信息数据收集质量,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设专人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

二、基本信息的范围及内容

1.学期工作计划;

2.学期工作总结,工作总结内容包括:

(1) 实验室人员信息表(实验室专兼职人员、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专业、职称授予时间、业务专长、论文数量、级别、科研成果获奖及人员变动情况),人员分工、业务考核表;

(2) 仪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的总台(件)数、金额、设备维修台数,每年增减的台(件)数及金额。

(3) 实验开出情况:应开个数、实开个数、人时数;

(4) 开设新实验及各门课程完成实验任务的情况,计算每门课程应开与已开实验的比例数;

(5) 科研项目数、人时数;

(6) 对外服务项目数、人时数;

(7) 培训计划与实施情况;

(8) 论文及成果情况;

(9) 制度执行情况。

3.实验室人员业务考核表;

4.实验室人员基本情况表;

5.精密贵重大型仪器设备年使用机时、完成课题数、取得的成果、功能开发及维修情况;

6.实验教学工作量统计表;

7.实验课程及实际开出实验项目明细;

8.学生实验成绩单;

9.实验室对校内、外开放的情况。

三、收集上报时间

1.每年12月底前,各实验室的基本信息各报表一式两份,一份实验室保存,一份上交。上交报表须经实验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院长签字,并按要求报送相关部门。

2.实验室人员业务考核表,送交至人事处。

3.其余实验室报表交送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4.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应及时将各种信息材料汇总。

四、学校应定期组织实验室基本信息统计工作经验交流会,选派有关人员出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水平。

五、要求

1.信息材料要求准确无误;

2.各类信息材料须经院(部)主管领导签字。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修订)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整体形象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使用率、完好率和管理水平的高低将直接影响着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加强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充分发挥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创造出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适应学校教学、科研和生产服务的需要,特作出以下规定。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我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是指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下列仪器:

1.国家科技部规定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

2.单价在五万元(含五万元)的测试仪器设备和单价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机械设备。

3.单价虽不足五万元,但是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的,总价超过以上规定的成套仪器设备。

4.属于学校稀缺的设备。

二、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

1.大型精密仪器的购置要根据教学内容的更新和科研的实际要求,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按技术上的先进性、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择优选购。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仪器设备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论证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任务、工作量及对学科发展的作用;经费来源(包括运行经费);效益预测;安装及使用条件;选型论证。

3.申请论证报告经学院(部、中心)主管院长(部长、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签字后送交实践教学科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执行。

4.购置计划批准后,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执行单位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政府采购办,同时申请购置贵重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单位应做好必要准备,如:房屋、环境、维修、管理和操作人员的配备和培训,以保证仪器设备到校后的及时安装、调试和使用。

5.凡经学校批准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学校实践教学科按规定办理订、购货手续。

6.凡不经审批擅自购入大型仪器设备的,除必须补办全部手续外,还要进行通报批评,尤其是擅自购入后,设备又不能发挥作用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酌情进行行政、经济上的惩罚。

三、大型精密仪器的验收

1.仪器设备到校后,应及时组织开箱验收。验收小组由使用单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工程技术人员主持,由操作人员、管理人员及国有资产管理局、教务处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应请厂家到校一同进行(进口设备必要时还要请国家商检局派人参加)。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经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应在验收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验收单与技术资料一并存档。

2.验收包括常规检查、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

常规检查:包装箱的完好性、仪器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和厂家确认无误后开箱。

实物验收:包括实物有没有破损、锈蚀、受潮、霉变等,并根据合同和装箱单检查仪器设备和有关附(备)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技术验收:安装调试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及产品技术指标,逐项验收仪器的各项功能,必要时应连续运转以考核仪器设备运行的平稳性、可靠性及技术指标数据的重复性和稳定性。

3.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转使用,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

4.仪器设备在验收或保修期内发现数量、质量问题时应由采购部门及时办理退货、调换、索赔等手续。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在验收合格后即安装投入使用。少数复杂程度较高的仪器设备要求在验收三个月内投入使用。

6.设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入帐建卡手续。

四、大型精密仪器的管理、使用及维修

1.凡列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范围的仪器设备,学校采取“专管共享”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无论经费来源如何,均属校管设备。学校委托设备专管单位专人负责技术管理,定室、定人员操作、维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为全校共享,校内有关单位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时,设备专管单位应积极支持,合理安排,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2.大型精密仪器要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随机资料;订货合同;安装调试、验收记录;操作规程;使用运行记录;维护维修记录;定期校验的技术证明等资料。档案材料要及时上交档案室统一归档。

3.对每台仪器必须委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工作认真,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对所管仪器设备应熟悉其结构、性能、精通操作,并能承担保养维修及具备开发应用技能。管理人员要求保持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做好交接及接替人员的培训工作。

专管人员以外的本校人员(包括院、部)要求自行使用仪器,须事先经过培训和考核,证明其确已掌握仪器性能和操作技能,才允许单独或在专管人员协助下使用。

4.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教务处报告。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向主管校长通报情况。

严禁设备“带病”运行。

5.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实需要开发新功能,改造老设备时,需经校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教务处核准,必要时报告主管校长批准。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6.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分别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运行、维护、检修记录,详细记载有关内容,由使用人认真填写。

7.建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利用率及综合效益考核制度,由实践教学科负责定期考核。

利用率计算公式为:

实际使用小时

利用率=――――――――×100%

          年定额机时

式中:实际使用小时:包括试验测试过程中必须占用的停机时间;年定额机时:我校对非计算仪器类仪器暂时定为800小时/年。

8.大型精密仪器要避免高档低用,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长期过低的设备,无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学校有权根据需要另行调配。

9.仪器设备的维修,采用谁使用谁维修的原则。立足于自力更生,加强自己的维修人才的培养,做到小事不出门。如本单位无法修复需要外请、外修时,要经过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教务处核准,必要时报告主管校长批准。

五、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借用、报损

1.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需经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到实践教学科办理手续方可借出。借出、收回时,保管人员应会同借用单位共同验收。借出的设备应督促借用方及时归还,年终盘点对帐时,不准以条顶物。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一经安装完毕,一般不允许随意移动。

2.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要严格控制。对需要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和教务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做出技术鉴定,填报“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单”,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办理相应的手续(及时做好销帐、撤卡和档案资料转移等工作)。

3.由于长期使用自然磨损或由于事故原因使性能、精度指标明显下降的仪器设备可申请降级管理作为一般设备对待。

六、奖 惩

每年由实践教学科和国有资产管理局共同负责进行一次检查,对管理好、保养好、使用效率和效益高、完成任务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给予批评,并帮助和督促其改进;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论处。对使用效益差,管理不善的贵重仪器设备,实践教学科有权调出,拨给迫切需要、管理好的单位。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实验材料、低值品、

易耗品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贯穿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我校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以下简称实验物品)的科学管理及妥善使用,防止积压浪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原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范  围

第一条  材料:指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不能复原的物质材料。如: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化工原料、化学药品等。

低值品(包括低值耐用品和低值易耗品):指价格在800元以下,但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的用具设备,且其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能独立使用的物品。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示教器具等。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于消耗的,不属于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品的物品。如:玻璃仪器、元器件、零配件、试验小动物等。

二、计划与购置

第二条  根据实验室实际工作的需要,结合当年实验经费预算,编报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购置计划,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三条  年度购置计划应于上年的10—11月提出下一年申请计划,实验室主任审查汇总之后,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审定。

第四条  月购置计划应于每月25日前将临时需要的物品上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

第五条  购置计划,应填写清楚所购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及参考价格。以免采购时发生差错。

第六条  低值耐用品的购置,由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根据批准的计划,统一负责采购。某些急需、特殊和专用的物品,经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同意后,可由使用单位自行采购。

第七条  购置的低值耐用品必须认真验收,验收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办理退、换或赔偿手续。

三、物品的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合理调配、节约使用,既要适当集中又要方便领用的原则,应加强对贵重,稀缺以及民用性较强物品的管理。

第九条  采购到校的物品进入实验室时要及时认真对质量、数量等逐项验收,办理收货手续,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及时向供货单位,运输单位办理退,换或索赔手续。

第十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实验物品得领用及保管。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低值易耗品明细帐,使用消耗要有记录,要加强对低值耐用品的管理,计入专用帐。实行以旧换新的领用办法,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对稀缺和民用性较强的物品更要加强管理,如:计算器、照相机、收录机、钟表、工具类等。

第十二条  物品相互借用时,应严格履行借用登记手续,以免发生丢失。

第十三条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对实验室的在用物品做不定期抽查,实验室期末要全面清点一次,以便及时调整留有量。多余不用的物品要交回仓库,以便调配给需要单位。

第十四条  在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中要做到修旧利废,合理利用,把损失率控制在最低限度。

第十五条  危险品的存放,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应设专柜或专库分类存放。专人负责,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做好防火、防水、防漏、防盗等预防工作,并建立经常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浪费以及其它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在领用危险品时需持有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的《危险品、贵重品领用申请单》。剧毒品的领、用、剩、废的数量要详细记录。剩余及时交回仓库,仓库要计量验收。使用时需三人以上在场,做到有人操作,有人监护。

第十七条  危险品一律不得外借,转让。严禁带出实验室。

第十八条  对危险品的空容器、废液、残渣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第十九条  要经常对使用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并制定《危险品安全操作规程》张贴上墙,学生使用危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品的安全。

第二十条  为教学和实验领用的物品应用于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不得挪为它用。非教学需用的物品按计价调拨。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

损坏丢失赔偿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物的意识,加强实验物资器材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国家财产遭受不应有的损失,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应制定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使用单位应立即逐级上报(发现丢失的同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所在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写出损坏,丢失事故报告,分析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丢失或发生其它重大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部门立案处理,并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的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现场记录。对蓄意破坏现场者,要追究责任。

第四条  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发生后,对知情不报者、有意隐瞒者、有意包庇者、扩大或缩小事故情节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五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

1.在提运、保管、使用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2.不听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操作粗心大意而造成损失者;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尚未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而轻率动用造成损失者;

4.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而造成损失者;擅自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者;

5.实验室人员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而造成损失者;

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

第六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可酌情减轻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者;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造成损失者;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造成损失在一定范围内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已久,接近损坏,在正常使用时发生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用新的稀缺或较复杂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失者;

4.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者;

5.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者。

第八条  赔偿处理规定

1.800元以上的校管固定资产,主要部件遭受损坏、丢失时,按原价的0.1%-100%赔偿;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价格。

2.800元-500元的低值固定资产以及500元以下的低值品,酌情赔偿原价的10%-100%;半消耗性的低值易耗品(如玻璃仪器、工具等)应根据学生实验的具体内容规定限额,超过限额部分按原价的50%赔偿。

3.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赔偿;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零配件,但不致造成设备报废者,只计算零配件价值。

4.仪器设备损坏后,可按修理费的20%-100%进行赔偿;仪器设备经修理修复,但质量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加重赔偿。

5.凡丢失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一律按现价赔偿。如:计算机、照相机、录音机、钟表类等等。

6.多人造成损坏、丢失等责任事故时,分清主次,合理分担赔偿费。

第九条  赔偿处理权限

1.损失在200元以下者,由实验室主任提出意见,院长(主任)审批;

2.损失在200—1000以下者,由学院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

3.损失在1000元以上或情节严重影响较大者,作专案处理,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条  赔偿金额确定后,由计财处从工资中扣除,学生由所在单位催缴,上交学校计财处。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一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除按规定赔偿外,还应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或行政处分,对有意破坏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丢失、损坏事故,需核销或变更固定资产原值时,应做相应的账务处理。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不断提高我校教学和科研水平,搞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建设工作,在充分开发现有设备功能的前提下,提倡自行研制实验设备与改造实验设备,特制定本办法。

一、立项

(一)仪器设备自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立项:

1.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或生产所需要的;

2.外购无货(属非标准仪器或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和机密性);

3.外购虽有货,但价格昂贵,自制可节约资金;

4.有经费和力量支持。

(二)项目审批程序:在仪器设备自制前,项目承制单位必须做好充分的调研工作,并编写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填写《实验技术开发项目申请书》(实践教学科领取),严格审批手续。其中大项目要由学校组织专家评审,然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一般项目由主管部门审定。

二、计划实施

学校根据自制仪器设备的可行性方案论证报告的内容,包括经费的筹措情况,环境条件要求等,列入自制与履行设备工作计划,并逐项组织实施。

三、检查

对已立项开始实施的自制仪器设备,在自制期间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协调与解决。

四、验收及建帐

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并平稳运行半年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实验技术开发验收鉴定书》,学校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设备进行技术验收,内容如下:

1.是否符合审定的可行性报告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各项资料是否齐全;

2.操作人员的落实情况,是否编写了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

3.发挥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实施办法;

4.存在的问题;

5.根据经费来源提出的其它验收要求。

验收通过后,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由相关部门负责相应的建帐、建档等归口管理工作。

五、成果评定及推广应用

1.成果评定

在技术验收后,可视自制仪器设备工作量的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及水平的高低、仪器设备功能开发的情况等综合因素,可根据学校报奖的有关规定,申请实验技术成果和教学成果奖或科技成果奖。

2.推广应用

为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形势,引导大家在各自不同的岗位为学校开源节流,对于一些有推广价值的自制仪器设备,学校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有些自制仪器设备还可以有价转让给外单位。这样既可以为学校扩大影响,又将给学校带来经济效益。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废气、废液、废渣、实验动物处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国家环保法),使我校有一个清洁、优雅的环境,保障全校师生员工和家属的健康与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保护校园环境,加强对化学、生物类等实验室的三废(废气、废液、废渣),以及生物类学院实验室的病菌、实验动物的管理,关系到全校师生员工和家属的切身利益。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环保意识,重视执行环保管理制度,对进入实验室的工作人员或学生必须进行有关方面的安全教育,熟知废弃物处理的原则和规定。

第四条  严格控制污染源,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及其它废弃物,提倡综合利用。

1.实验室中产生的有毒气体,应达到国家允许的排放标准后,再利用通风设施向空中高位排放;有异味的集体实验项目,室内要安装排风设施,保持室内空气流通。

2.实验中产生的有害废液或废渣,严禁倒入水池或下水道;对废酸、碱须中和后再行排放;对于有机废液和有害残渣,实验室回收、保存装入加盖的废液桶,深埋。

第五条  实验中使用的病菌、实验动物应在实验课完毕后妥善处理。对于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应将其包好后置于学校规定的专用冰柜内集中冷冻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动物的尸体和器官。

第六条 凡违反上述条款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事故者,一切后果由肇事者自负。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验室易燃、易爆、剧毒品领用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易燃、易爆、剧毒品(以下简称:化学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对于化学危险品要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管理制度。

2.化学危险品的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出入库审批手续,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

3.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必须经实验室主任、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并填写危险品请领单,并按照用量由专人领取。实验完毕后必须写出详细的用量记录。

4.学生使用时,实验教师应详细讲解并指导,教会安全操作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并且从发放到实验完毕,要有专人检查、监督,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5.实验人员要有必要的劳动保护与安全措施,以保证人身和物品安全。

6.对化学危险品的空容器、废渣、废液,应予以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7.对于化学危险品的存放要做到标签、数量相符,符合安全要求,设专柜或专库分类存放。做好防火、防水、防漏、防盗等预防工作,并建立经常检查制度,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浪费及其它意外事故。

8.危险品的运输和装卸必须严格遵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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