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2-12-10作者:文章来源:金沙城线路检测中心浏览:110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习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实习经费是从学校教育事业费中拨出的专门用于教学实习所必须的消耗开支,为了确保实习经费的合理使用,达到提高实习质量,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复合型人才的目的,结合目前实习实践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对2007年实施的《实习实践教学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修订如下。

一、实习计划书的申报及实习经费的分配

1.各学院在每年的年初按教学计划和实习类别的要求,充分做好合理的经费预算,向教务处申报实习计划,其中包括年度实习计划汇总表、毕业实习(设计)指导教师、学生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一:12)和分项实习计划书(见附表二)。

2.实习经费的分配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对各学院申报的实习计划进行审核,并在学校教育事业费分配方案正式下达后(一般在三月底)按实习经费分配办法进行定额分配,并对各学院下达实习经费分配指标。

3.每项实习教学工作实施前,指导教师须持已按年初申报计划做好具体安排的实习计划书,到学院和教务处审批,获得批准的实习计划方可执行。

二、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1.实习经费的使用范围:实习环节学生的交通及住宿费、教师的差旅费、实习管理费、校外兼职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的讲课费、资料费、复印印刷费、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车辆租用费、场地租用费等。

2.实习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不予报销。

3.各项费用列支标准:

①交通费:

外地实习:学生乘车按普通车硬座、直线车票报销;本市实习:半月以上可办月票或包车,凭车票或租车发票报销。教师乘车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②住宿费标准:本市实习原则上不得在外住宿。外地实习,学生住宿一般应联系实习单位安排简易住所或就近联系兄弟院校学生宿舍,每人每天掌握在15元以内。教师住宿标准按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③实习管理费及指导费:实习单位收取管理费,由各学院同对方预先协商,凭对方单位财务正式发票报销。实习单位兼职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的课酬,按每学时30元支付,额度应控制在本次实习总经费的20%以内。

④资料印刷费:资料费、复印印刷费应控制在总经费的10%以内。

⑤生产实习、课程实习、综合实习、专业实习、认识实习必须切实贯彻“就近就地”的原则,在保证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努力节省开支。

三、实习实践使用实验材料的管理

1.实习使用材料的申购计划和办法按“教学用实验、实习材料申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习使用实验材料申购计划经学院及教务处审批后,原则上统一由教务处教学保障科采购。经过批准可自行采购的材料计划,应先在教学保障科办理登记手续。采购材料超过1000元的必需办理汇款,采购后应及时办理出入库登记手续,不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

四、实习教学的交通及车辆调派管理

1.凡是有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公共汽车等)可以直接到达实习地点的,原则上不予单独调派车辆,应由实习指导教师带领(或学生自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前往。

2.本市以外的学生实习交通,只限于学校和实习地点直线单程往返一次,通火车的实习点必须乘坐火车前往,不通火车的实习点可乘长途汽车到达;火车、长途汽车车票必须有发售方明确标识的当日日期。

3.教师联系实习点或检查实习仅限于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4.本市内或在当日内长途往返于学校和实习点的实习,租用车辆可由教务处统一协调,各学院教务办自行调派使用。

五、实习经费使用的管理

1.实习经费实行“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的政策。各学院应切实做好经费使用的统筹工作,在指标额度内完成实习教学任务。对未落实或未达到要求的实习,下年度经费分配时将从该学院的总指标中扣除相应的实习经费。

2.实习教学必须按照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进行,必须与学院年初上报的年度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实习性质、年级、专业、人数基本相符。如果计划有重大调整,必须提供情况说明报教务处审核,新实习计划书须报主管校长审批并重新核定经费额度。

3.实习费预支

实习前的13周,指导教师须向学院及教务处提交有明确预算的实习计划书,获得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的批准后,方可预支实习费。借款额度的审批权限按农垦校发[2008]27号文件执行,能汇付的借款应办理汇付手续,尽量少提用现金。借款之前必须到教务处教学保障科办理登记手续。

4.实习费报账

实习结束2周内须提交实习教学工作总结(见后附表三),无实习工作总结不予报账。

各实习费用报账时,应将各种票据收齐、按要求粘贴后由所在学院院长签批,到财务处会计二科结算出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指导教师差旅费补助等),教学保障科核准、登记,按学校经费审批制度中审批权限额度要求,交由各级领导审批后到会计二科报账。

兼职教师讲课费支付必须按“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实习兼职教师讲课费发放明细表”(见后附表四)填报。发放明细表须经教务部门审核,教学保障科核准登记,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报账。

5.对不发生实习费用的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前也必须向学院及教务处提交实习计划书,获得学院院长、教务处处长的批准并到教学保障科登记,实习结束后必须提交实习教学工作总结。

6.教务处对学院的实习经费实行监控,对将实习经费挪作他用或没有按照实习计划要求进行实习,擅自压缩实习内容、缩短实习时间的学院,学校将按一定比例扣除其下一年度的实习经费。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 《实习实践教学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内容与本规定不符者,以本规定为准

附表一:(1)年度实习计划汇总表

       2)毕业实习(设计)指导教师、学生情况汇总表

附表二:实习计划书

附表三:实习教学工作总结

附表四:实习兼职教师讲课费发放明细表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教务处

                                    2008年4月3修订

最后更新 (2012-12-10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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